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各单位要重点关注新《安全生产法》以下四个方面变化。 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健全“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一)事故罚款金额更高 1、明确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 2、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二)处罚方式更严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惩戒力度更大 1、明确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2、明确对存在四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采取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惩戒措施。 |